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效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