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第一百零五条有效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通知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三)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项;(四)办理债权登记事项;(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