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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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