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