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十二条有效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