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第十四条有效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