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七条已废止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