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六条已废止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