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第三百七十九条已废止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