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