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第三百三十八条已废止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