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第三百三十条已废止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