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第三百零四条已废止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