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二节 客运合同第二百九十七条已废止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百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