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八十条已废止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百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