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三条已废止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