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已废止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