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已废止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