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