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一百六十条已废止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一百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