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一百四十八条已废止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一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