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一百四十二条已废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一百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