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一百零四条已废止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