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六条已废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