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已废止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