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