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十九条已废止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