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