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