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