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二十三条有效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