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二十一条有效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