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