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五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第二十七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涉及香港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的财产执行的,香港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必须履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不得对香港驻军的武器装备、物资和其他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