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涉及香港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的财产执行的,香港驻军的机关或者单位必须履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不得对香港驻军的武器装备、物资和其他财产实施强制执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