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组成,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以下称香港驻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