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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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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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