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