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