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六条已废止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乡镇企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