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四十条已废止乡镇企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安全、税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在其改正之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享受本法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优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