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乡镇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失效、变质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