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