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