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第九条有效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戒严的机关称为戒严实施机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