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下列物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一)武器、弹药;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物品;

(四)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等。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