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第十三条有效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下列措施,并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及其他聚众活动;(二)禁止罢工、罢市、罢课;(三)实行新闻管制;(四)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五)实行出境入境管制;(六)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