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已废止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