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已废止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