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废止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