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 质押/第二节 权利质押第七十六条已废止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