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 质押/第二节 权利质押第七十五条已废止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