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 质押/第一节 动产质押第六十三条已废止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