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 抵押/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